核心要点
在Novabrite Lighting Sdn Bhd v Emrail Sdn Bhd(Balaranee Construction,介入人)[2025] 11 MLJ 275一案中,高庭明确表示,法庭不会允许欠债人以司法管理作为战术手段,来阻挠债权人执行行动,而非真诚地推进公司重整。高庭以滥用诉讼程序为由驳回司法管理申请,并认可债权人在司法管理触动自动暂缓令期间提交的清盘申请,同时作出把关令,规定日后任何新的司法管理申请均须先取得法庭许可方可提出。
此外,高庭亦强调《2016年公司法》下的法定前置条件必须被严格遵守;反复依赖自动暂缓令本身亦可能构成滥用诉讼程序,并且法院将主动干预, 即便是自行行使职权(ex proprio motu),以防司法管理机制被“武器化”对付债权人。
A. 背景事实
Balaranee Construction 是 Emrail Sdn Bhd 的无担保债权人,其债权来源于未支付的劳务费用。当Emrail 未能按约定还款后,Balaranee 发出了法定通知,并随后提呈清盘申请。
在发出法定通知后的数日内,Novabrite Lighting Sdn Bhd 就 Emrail 提出了司法管理申请(“司法管理申请”),并提名一名拟任司法管理人。然而,这并非首例。在大约四年期间内,共针对 Emrail 提出了 6 次司法管理申请,每一次申请均触发自动暂缓令,并在累计效果上长期限制债权人采取执行行动。
Balaranee 申请介入程序,主张该司法管理并非出于真诚的公司拯救或重整意图,而是属于一系列提交申请的模式,旨在利用法定暂缓令来阻止债权人行使权利。
B. 高庭的裁决
高庭驳回司法管理申请,准许Balaranee 介入,并裁定该司法管理申请构成滥用诉讼程序。法庭进一步认可在暂缓令期间提交的清盘呈请,并作出前瞻性的把关令。若日后拟为 Emrail 的利益提出任何新的司法管理申请或限制令申请,必须事先取得法庭许可。
(i) 法定前置条件属强制性要求
高庭指出,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 407(1) 条,提名一名合格的破产/清偿程序专业人士是有效提出司法管理申请的强制性前置条件。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拟任司法管理人已获适当许可/牌照。申请人若完全未提交任何资格证明,法庭会把该缺失视为致命瑕疵。
这进一步强调,司法管理申请并非一种“占位式”提交;申请人一旦不遵守法定前置条件,法庭将认定该申请存在无法补救的缺陷而依法驳回。
(ii) 连环暂缓令可能构成滥用诉讼程序
高庭认为,各方在多年内反复提出司法管理申请,每次都触发自动暂缓令,却始终未能显示任何公司重整的实质进展,这一连串操作足以反映程序滥用。
高庭同时检视申请的时机与目的。高庭认为,申请人紧接债权人启动执行步骤后即提出司法管理申请,这一时间点强烈显示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在于限制债权人,而非拯救公司。
此判决确认法庭将重实质而非形式,不会允许司法管理制度被用作“旋转门”,借由不断申请来永久冻结债权人的权利。
(iii) 对暂缓令期间提交的清盘呈请予以认可
虽然债权人在自动暂缓令仍有效期间提出清盘申请,法庭仍依《2016年公司法》第 410(c) 条行使酌情权,并以nunc pro tunc(追溯性)方式认可该申请的效力。避免一旦高庭驳回司法管理申请,债权人还得重新启动清盘程序,从而承受不必要的不利与拖延。
该判决体现务实取向,当法庭发现当事人不当援引暂缓令机制时,法庭会在程序瑕疵与债权人困难之间作权衡,并倾向避免程序性反复对债权人造成额外损害。
(iv) 前瞻性司法把关
更重要的是,高庭施加了前瞻性限制:任何一方日后如要为 Emrail 的利益再次提出司法管理申请或限制令申请,必须先取得法庭许可;同时,要求申请人作出“全面且坦诚披露”。
这表明当公司存在滥用破产/清偿机制的历史时,法庭愿意采取积极的监督角色。
C. 结论
Novabrite Lighting一案明确指出,司法管理并非用来对抗债权人的程序性 “盾牌” ,更不是为了替欠债人拖延时间。一旦法庭确信公司正通过连续申请、反复利用法定暂缓令而无真实重整目标,法庭可果断介入,包括主动驳回程序、追溯确认债权人行动的效力,以及施加把关令以阻止进一步滥用。
作者简介
Lum Man Chan林玟镇
合伙律师(争议解决与企业重组)
Halim Hong & Quek 翰林律务所
manchan@hhq.com.my
Esther Lee李芷漩
律师(争议解决与企业重组)
Halim Hong & Quek 翰林律务所
esther.lee@hhq.com.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