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申报公司实益拥有人是一项法律要求,目的是确保公司股东和实益拥有人的透明度。
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 “CCM “)于2020年3月1日发布了《实益所有权申报框架指南》( “BO指南” ),提倡法律实体包括公司(本地和外国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地和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以及法人实体(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采用自我监管的方式执行BO指南中规定的要求[1]:
(a)采取合理措施识别、获取及核实实益拥有人的信息;
(b)将实益拥有人的信息准确记录在实益拥有权登记册中;
(c)确保实益拥有人的信息始终准确并及时更新,以便及时访问;
(d)在实益拥有人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该信息并通知CCM;
(e)在CCM办事处或股东登记册/合伙人登记册存放处妥善保留实益拥有人的信息及相关支持文件;
(f)向相关政府部门和执法机构提供访问权限,并允许已登记为实益拥有人的个人及其他经实益拥有权人授权的个人访问相关信息。
2024年4月1日为《2024年公司(修正)法》[2]的生效日期,该法案引入了包括公司实益拥有权报告的框架,使得遵守公司股份实益拥有权申报义务成为强制性规定( “实益拥有权申报” )。
实益拥有权的定义
根据《2016年公司法》第2条的定义,“实益拥有人” 是指股份的最终持有人,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代理人。
《2024年公司(修正)法》扩展了实益拥有人的定义,新增了第60A(1)条的规定。 若个人是最终拥有或控制一家公司的自然人,并包括对该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人,则该人为公司的实益拥有人。
CCM发布的指南
为了完善对“实益拥有人”的诠释,CCM也同步于2024年4月1日发布了最新的BO指南[3],清晰的划分:
(i) 有义务申报实益拥有人信息的人员;
(ii) 受监管的法人实体;
(iii) 实益拥有人信息的获取渠道;
(iv) 识别、获取并持续确保实益拥有人信息准确性的合理措施;
(v) 确认实益拥有人的身份;
(vi) 保存实益拥有人的信息;及
(vii) 提交或登记实益拥有人报告所需文件的时间框架。
除非另有法定豁免[4],任何法人实体均无法规避《2024年公司(修正)法》新增的第8A分部,即针对实益拥有权申报的义务履行。
公司有义务申报实益拥有人信息
(a) 第60C(1)条[5]: 公司有责任要求股东披露实益拥有人信息
(b)第60C(2)条[6]:公司有责任要求实益拥有人确认其身份
(c)第60C(3)条[7]:公司有责任要求任何股东或个人确认实益拥有人身份
(d)第60C(5)条[8]:公司有责任寻求对实益拥有人信息变更的确认
(e)第60C(6)条[9]:公司有责任确认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中的信息是否准确
根据《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4)条,公司有义务自获得有关实益拥有人信息通知日起的14天内,在公司的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中记录该信息的(i)公司发出要求提供实益拥有人信息的通知的日期;以及(ii)相关实益拥有人的详细情况。
除非获要求透露/申报实益拥有人可证明相关实益拥有人信息已为公司所掌握,或提供信息的要求出于其他无关紧要或恶意的原因,任何拒绝配合或违规者均构成犯罪[10]。
相同的,任何人如在声称遵守本条款下做出申报时,在其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虚假的陈述,或鲁莽地作出任何虚假陈述,均构成犯罪[11]。
实益拥有人有义务申报实益拥有人信息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1)条规定,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
(a)通知公司其为公司股份的实益拥有人;并且
(b)提供可能被规定的信息。
第60D(1)条款[12]规定任何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其为公司实益拥有人,应尽快通知该公司其为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及提供所规定的相关信息。
第60D(2)条款[13]规定,股份实益拥有人有义务通知公司其在公司股份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中的任何信息变更。
第60D(3)条款[14]规定在其不再是公司股份实益拥有人时,须向公司说明以下变更:
(a)终止发生的日期;和
(b)终止的详细情况。
任何违反上述第60D条款的人均构成犯罪。
公司秘书有义务确保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信息资料的准确性
根据《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4)条款的规定,作为妥善记录、保存和定期维护股份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责任,公司秘书/代理人必须确保将实益拥有人信息根据《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B条的要求录入公司的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中。
此外,公司秘书/代理人还须负责根据《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5)和(6)条款的规定向CCM提交任何股份实益拥有人信息的变更。
实益拥有人登记册法律制定保留期限为最低7年
根据《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B(5)条款的规定,公司应随时确保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中相关实益拥有人的信息准确无误,并在任何人士卸除其实益拥有者身份之日起的7年内持续保留其信息[15]。
股份实益拥有人信息的获取渠道[16]
(a)新成立的本地注册的本地公司:于首次提交公司年报(Annual Return)的义务之前,确切于公司正式委任公司秘书之日的60天内把股份实益拥有人的资料登记在册,随后的14天内履行向CCM的申报。
(b)新成立的本地注册的外国公司:为注册之目的,须在外国公司正式注册后14天内提供并记录有关实益拥有人的信息。
(c)持续义务:自提交公司年报(Annual Return)后,公司必须持续履行股份实益拥有人申报的义务,即于任何实益拥有人信息的变更日起的14天内把相应实益拥有人信息的详细资料记录在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中[17];并且公司应在成立周年日起不超过30天内提交年报及实益拥有人信息[18]。
谁是股份实益拥有人?
股份实益拥有人指:
(a)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法人,并包括对公司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人[19]:
(i)“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指通过对公司股份的直接持有(包括不低于20%的间接有效持有)来实现的所有权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法人; 而
(ii)“最终有效控制”指个人虽然持有少于20%的股份或表决权,但仍对公司的董事或管理层行使重大控制或影响的情况,无论是正式或非正式,该董事或管理层习惯性地或有义务根据该个人的指示、指令或意愿行事。
(b)换句话说,拥有最终有效控制权的个人不一定是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的人。
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如何确认个人是否符合股份实益拥有人的标准?
法人实体 | 标准[20] |
股份有限公司 | (i)直接持股不低于20%的整体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如果股份是通过间接持有的方式,实益拥有者将根据有效利益进行确认。这种情况包括共同利益及代理协议; (ii)持有直接或间接20%的表决权股份赋予持有人在股东大会或其他事项的表决权利,该权利可能根据股份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iii)任何个人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有效控制,并且其对公司决策的建议或提议,正式或非正式,都对公司施加主导影响或控制; (iv)任何个人(一般股东)可以直接或间接任命或罢免在董事会议上持有多数表决权的董事,视为对公司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v)控制公司的股东通过与公司其他股东达成的协议的累积效应对公司施加实际控制; (vi)尽管任何个人持有少于20%的公司股份,但当该个人对公司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时,仍然可以被视为实益拥有人。 |
尽管实益拥有人信息属于不公开资料,但考虑到该信息在特定法律合规事项的鉴定中至关重要,因此相关人员在履行其他书面法律下的职责时可获得该信息的访问权限。部长将规定可获得实益拥有者登记册(RBO)及实益拥有者登记册访问权限的人员或类别[21]。
基于执法层面的考量,《2024年公司(修正)法》的引入,尤其是实益拥有权申报条款,旨在确保整体股权持有和公司控制权的透明度。这将有助于减少或降低规避法律、抵触合规及洗钱等活动的风险,同时通过识别那些可能对相关活动负责的法人,或拥有进一步调查所需信息的法人,以便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
违规者,不论公司及其每位违反本条款的负责人均构成违法行为,经过定罪后,最高可处以马币2万令吉(RM20,000)的罚款。如该违法行为持续,除定罪外,每持续一天可再处以不超过马币5百令吉(RM500)的罚款[22]。
于此,我们呼吁所有投资人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避免任何违规行为。此外, 实益拥有权信息的及时准确申报不仅是法律合规要求,更是企业良好治理的重要体现。透明的所有权结构有助于企业建立市场信誉,提升投资者信心,并为跨境商业合作创造有利条件。企业主动配合相关申报要求,不仅能够避免违规处罚,还能够在日益重视透明度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占得先机,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随时与我们的团队联系。
作者简介
Choo Sheau Kee周晓淇
律师 (科技与企业)
Halim Hong & Quek 翰林律务所
电话:+603 2710 3818
电邮:skchoo@hhq.com.my
[1]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Guideline%20for%20BO%20Reporting%20Framework%20(27022020).pdf;
[2]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3] 日期为2024年4月1日《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01_Guideline%20BO%20(Post%20T%26P)%20Final%20Uploaded%20Version.pdf
[4]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E条;
[5]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1)条;
[6]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2)条;
[7]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3)条;
[8]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5)条;
[9]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6)条;
[10]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8)条;
[11]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C(9)条;
[12]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D(1)条;
[13]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D(2)条;
[14]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D(3)条;
[15]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B(5)条;
[16] 日期为2024年4月1日《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01_Guideline%20BO%20(Post%20T%26P)%20Final%20Uploaded%20Version.pdf
[17]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B(3)条;
[18]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8(3)(ia)条, 第576(1) 和 576(2)(ha);
[19] 日期为2024年4月1日《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01_Guideline%20BO%20(Post%20T%26P)%20Final%20Uploaded%20Version.pdf;
[20] Ibid.
[21] Ibid.
[22] 《2024年公司(修正)法》第60B(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