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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捷与瀑布式软件开发方法:其差异如何影响合同条款

在瞬息万变的软件开发领域,合同框架必须与所采纳的开发方法保持一致。对于初学者来说, 过去数十年来,软件开发方法已因业界对更高效开发模式的持续探索而经历了深刻变革。

瀑布开发模式(Waterfall model)是早期常用的软件开发方法,开发人员以线性、顺序的方式推进开发过程,需求收集、系统设计、实施、测试和部署均依次分阶段进行。该流程要求在完成每一个阶段后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只有在整个软件开发生命周期完成后,客户才能收到其所委托的软件。尽管瀑布模型易于理解和实施,但其存在显著挑战,最终用户或客户只能在开发生命周期的尾端识别并发现问题或偏差。若这些问题或偏差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加以纠正,则可能严重扰乱项目进度,并可能导致最终用户或客户承担额外成本。

敏捷开发模式 (Agile methodologies) 逐渐兴起是因为它有效解决了瀑布模式的主要缺陷。敏捷开发模式采用迭代式、灵活的软件开发方式,强调协作、适应性以及持续交付可运行的软件。 敏捷开发并非遵循固定的顺序,而是将项目拆分为称为“冲刺(sprint)”的小周期。每个冲刺通常对应于可用的产品增量交付,也就是说,每个冲刺的目标是产出一项可交付或可测试的软件功能。每个冲刺都会单独经历完整的开发生命周期,从开发到测试,在最终软件交付给终端用户之前,问题或偏差能够在早期被识别和解决。为便于理解,敏捷方法论可类比为逐节组装火车,一节一节车厢地构建,同时不断进行测试和改进。

尽管如此,瀑布开发模式仍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原因在于其在工作范围、时间进度和成本控制方面具有较高的可预测性与清晰度。一个项目究竟采用传统的瀑布开发方法,还是敏捷开发理念,将直接影响软件开发协议中的法律与商业条款。本文将探讨敏捷与瀑布开发模式在合同安排上的关键差异,并就如何根据不同开发模式制定契合的协议结构,提供实用指导。

1. 工作范围

由于瀑布模式与敏捷模式在软件开发方式上的根本差异,软件开发协议中的“工作范围”条款也必须作出相应调整,以契合两种模式的不同特点。

在瀑布开发模式中,软件开发商的工作范围通常在项目启动前即被详细界定。这包括即将开发的软件功能规格、技术要求及最终用户需求的各项细节。这些内容将于项目初期经过充分讨论与确认,并明确写入软件开发协议,作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由开发商与客户正式确认签署。

在敏捷开发模式中,虽然协议仍需载明开发方的工作范围,但其结构与瀑布模式下存在本质差异。敏捷模式通常仅从高层次描述软件预期实现的目标,而不详列具体功能或技术规格。协议重点放在明确客户与开发商在整个开发生命周期中的角色与责任,尤其是在处理“产品待办事项” (product backlog) 或一份列出构建或改进软件所需完成全部事项的任务清单。

2. 价格与付款条款

同样地,软件开发项目在采用瀑布式与敏捷式方法时,其价格与付款条款的结构也有所不同。

在瀑布模式下,由于软件开发商能够在项目前期清晰掌握工作范围的整体内容,通常会以固定费用的方式承接整个开发工作。为更好地管理现金流,开发商通常会在合同中设定与开发生命周期各阶段相对应的付款里程碑。每当项目完成某一特定阶段,客户即需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相应的固定金额。

敏捷开发模式强调灵活性,因此不要求在项目初期设定详细且固定的工作范围。敏捷开发下几乎无法要求开发商以固定总价完成整个项目。在敏捷开发项目中,开发商通常采用按时计费与材料成本的方式收费,类似律师事务所按小时计费的模式。因此,软件开发协议中应明确开发商的费率表,并制定相应流程,确保客户能够监控和核实工时记录。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亦可协商按“冲刺“数量设置固定费用。在这种情形下,付款条款会更接近瀑布模式,依据每轮冲刺的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付款。

3. 变更管理

变更控制条款规定了在合同签署后,如何处理项目需求的变更。在瀑布式开发项目中,这类条款尤为关键,因为软件需求通常已在协议中被完整定义,并被锁定为合同的一部分。变更控制条款通常会列明变更申请的提出方式、变更提案的审批流程、该变更可能对项目成本或既定时间表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然而,对于采用敏捷开发模式的软件开发项目而言,变更控制条款的重要性相对较低。由于所需软件的功能规格并未事先固定,客户与开发商普遍已预期在开发过程中将出现变更,因此通过“产品待办事项”以及在开发周期中对任务优先级的调整,正是为管理此类变更而设。尽管如此,我们仍建议在采纳敏捷开发模式的软件开发协议中加入变更控制条款。需注意的是,此类条款仅适用于当变更关系到软件开发目标本身时的情况。

4. 验收机制

在涉及软件交付的协议中,设立明确的验收机制至关重要。该机制决定了开发商所交付的软件是否符合用户需求,并明确了在未达标情况下客户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在瀑布式软件开发中,验收机制相对更为直接。最常见的做法是在软件交付后立即进行用户验收测试。若最终用户确认交付的软件符合验收标准(通常是基于双方事先约定的技术规格制定),则该软件将视为通过验收测试,并可正式部署。若未能通过验收测试,开发商需进行修复或调整。若多次未能通过验收测试,客户则可选择终止软件开发协议。

相比之下,敏捷式软件开发的验收机制略为复杂。不同于瀑布式仅在开发周期结束时进行一次验收测试,敏捷开发模式在整个开发周期中会持续进行验收,每项已完成的产品待办事项都会被单独评估。在软件开发协议中,双方通常会就每一个待办事项的“完成的定义”(Definition of Done)达成共识,以作为验收标准。常见标准包括:事项已通过单元测试和功能测试;符合用户故事中设定的验收条件;或该事项已在冲刺评审(Sprint Review)中获批准。软件开发协议中的验收机制应围绕上述标准进行设计。此外,我们亦建议在所有冲刺完成、所有待办事项达到“完成的定义”后,由客户进行最终验收签署,以确认整体交付成果符合预期。

在审阅或拟定软件开发协议时,首要任务是明确开发商将采用哪种软件开发方法。尽管本文仅分析了敏捷式与瀑布式两种主流开发模式的关键差异,但实际操作中可选方法远不止于此。不同的软件开发方法在开发流程上存在明显差异,而这直接影响付款条款及验收机制。因此,拟委托开发定制软件的公司,应确保负责协议谈判的法律团队充分理解所采用的软件开发方法的细节差异,确保协议条款与项目执行方式及预期成果保持一致。

翰林律务所的科技法律团队长期为客户处理各类科技与软件外包或开发项目。如果贵机构正计划开展软件开发项目,并需要外部法律支持,或希望进一步了解我们如何在软件开发项目中提供协助,欢迎随时联系科技法律团队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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