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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信息技术(IT)合同中知识产权(IP)相关的条款

概述

在审查和最终敲定任何信息技术(IT)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往往是合同双方关注的重点。这点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知识产权几乎是所有信息技术合同的基石。在信息技术合同中,相关的知识产权通常指的是交付给客户的软件或计算机系统的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条款不仅会影响客户对特定软件的使用权,还可能决定客户能否获得供应商交付成果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本文将剖析信息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旨在为合同双方,无论是客户还是服务提供商,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产权条款的细节。

知识产权所有权

根据我们的经验,客户希望能够拥有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从客户的角度,这观点是可以理解的,既然他们已经为交付成果支付了费用,理应拥有所支付内容的所有权。然而,拥有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往往是不可行的(除非合同涉及开发新软件,即便如此,根据开发模式,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仍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因为服务提供商通常仅提供其软件的使用许可或提供软件即服务(SaaS)。如果服务提供商放弃其在基础软件中的所有权,不仅会破坏其商业模式,并影响其向其他付费客户继续授予同一软件使用许可的能力。

因此,服务提供商首先需要向客户解释其服务交付的条款,帮助客户理解他们将被授予使用基础软件的许可,而非交付成果的所有权。如果根据客户的要求或需求对软件进行了定制,那么在信息技术合同中可以引入例外条款,以区分前置知识产权(foreground IP)与基础知识产权(background IP),并让客户拥有因定制工作而产生的前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许可

如前所述,在大多数信息技术合同中,交付给客户的基础软件的知识产权一般由服务提供商(或软件提供方通过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简称EULAs)授予客户使用许可。因此,企业内部法律团队在审查合同时,需确保许可条款与客户或公司对软件或交付成果的预期用途一致。

一些软件交付成果须要客户按年度订阅许可,并支付年度许可费用,否则即便信息技术合同仍在有效期内,订阅也可能会被终止或暂停。此外,许可的使用也可能受到某些限制条件,例如限制活跃用户数量或对每月或每年的最大处理容量。另外,许可通常仅限于订阅软件的实体本身,而不延伸至其他关联公司,即便客户最初可能希望软件交付成果能够在整个集团范围内使用。

内部法律团队应与组织内的最终用户保持紧密合作,确保交付成果的许可条款能够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或预期用途。

知识产权的保证

客户能够使用并持续使用软件或交付成果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通过对软件交付成果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还是获得使用许可。因此,信息技术合同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服务提供商就其授权或许可软件交付成果的权利,或就软件交付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提供保证。

根据我们的经验,服务提供商通常能够轻松提供这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证。一些更有声誉的软件提供商可能已经在其运营所在的国家进行了知识产权清查或搜索,以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确实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然而,如果服务提供商仅仅是转售软件,他们可能无法就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提供保证,客户可能需要直接依赖软件提供商在适用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s)中所提供的保证。

知识产权的赔偿

知识产权的赔偿通常与上述的知识产权保证紧密相关。服务提供商一般需对客户因软件交付成果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遭受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此类侵权索赔可能会对客户继续使用软件交付成果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客户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完全符合预期的。

同样,尽管服务提供商通常不会反对提供知识产权赔偿,但这可能会附加一些客户需履行的义务,一般常见的义务包括(i)在得知知识产权侵权索赔时立即通知服务提供商(ii)将侵权索赔的辩护权交给服务提供商处理(iii)承诺不与索赔人或原告进行谈判或达成和解协议;以及(iv)在辩护过程中向服务提供商提供协助。

此外,一些服务提供商可能会设定知识产权赔偿的例外情况,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将不承担赔偿义务。这些例外情况可能包括: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的部分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的软件交付成果、侵权行为是由于客户未按照服务提供商的指示更新软件、或客户在使用软件交付成果时违反了适用操作手册或使用条款。

知识产权托管

最后,一些客户可能会要求在信息技术合同中加入托管条款,将软件交付成果的源代码进行托管。托管的目的是提供一项保障机制,使客户能够在特定事件发生时访问软件交付成果的源代码。这些事件通常包括软件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停止运营,或软件版本已经被淘汰的情况。

当触发托管释放事件时,客户需要拥有使用和修改已释放源代码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继续自行维护软件。当软件交付成果对客户的业务运营至关重要时,软件托管显得尤为关键。

结论

信息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款需要仔细起草和构建。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以及服务提供商的商业化模式,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呈现方式可能会因合同而异。理想情况下,负责审查和最终敲定这些信息技术合同的律师应精通信息技术合同的起草和知识产权法律,以确保客户和服务提供商的商业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无论您是作为服务提供商希望签约新客户,还是希望将某些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给外部服务提供商,翰林律务所的技术业务组都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为您提供帮助。技术业务组经常代表服务提供商和客户处理信息技术项目,必定能够满足您在此方面的法律需求。如有任何咨询,请随时联系技术业务组的合伙律师。

Lo Khai Yi罗恺育

合伙律师 (科技、技术、媒体与通信 、知识产权 、企业与并购 、项目与基础设施 、隐私与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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