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目前尚未有特定的租赁法律或法律框架。在缺乏专门的法规管理的情况下,马来西亚的租赁协议一般都是依据现行法律的指导原则起草的,这些法律包括《国家土地法典(修订版—2020)》、《1950合同法》、《1956民法》、《1951扣押法》以及《1950年特定救济法》。
租赁协议必须清晰阐明出租方(业主)和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物业的维护和保养、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享租赁法律的登记要求,并介绍在租赁协议遭到任何一方违反时可采取的基本法律救济措施。
《国家土地法典(修订版—2020)》
租赁期限在3年或以下的情况被归类为“免除注册租赁”,而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情况则被称为租赁,必须按照国家土地法典规定的程序在土地局进行注册。
完成注册后的租赁信息将被记录在相关物业的地契上,承租方的权益不会受到物业所有权的后续变动影响。虽然免除注册租赁无需进行注册,但承租方可以向土地局申请,在地契上注明免除注册租赁的信息,以此获得与租赁类似的法律保障。
扣押令 (Writ of Distress)
扣押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法院的执法官或警长前往租户仍在租用的住址扣押租户的动产财物,以通过拍卖(例如家具和电器等物品)来追回未支付的租金。与民事诉讼相比,扣押程序的时间和成本更低,此外,扣押令的申请可以由业主单独提出。需要注意的是,扣押令仅适用于追讨未支付的租金,且最多可包括已逾期的12个月租金。
物业占有令(Writ of Possession)
根据《1950年特定救济法》的规定,房东被禁止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驱逐租户和/或收回物业的拥有权,因此,出租方在采取行动以驱逐违约的承租方之前必须先获得物业占有令。
在申请物业占有令执行裁定之前,出租方须先启动法律程序以获取终止租赁协议的宣告令。一经批准,物业占有令具有指示法院执法官或警长进入租赁物业,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占有物业,协助出租方取回物业的占有权。
支付双倍租金
根据《1956年民法》的规定,若承租方租赁期终止后继续占有物业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索讨双倍租金直至承租方归还物业的占有权。
除了上述的法律救济选项,如果租赁协议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感到不满,他们也可以同时寻求损害赔偿。受害方可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以争取获得赔偿或其他金钱救济,这些统称为损害赔偿。
以上规定反映了截至2023年的情况。如果您对最新的法律和政策有疑问,建议您咨询马来西亚相关的法律部门或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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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Lim Yoke Wah 林玉华
伙伴律师(企业房地产、产业园、租赁、银行与金融)
Halim Hong & Quek 翰林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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