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金融服务法》的第214(2)、214(5)、214(6)和261节,以及2013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的第225(2)、225(5)、225(6)和272节的授予权限,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外汇政策通告。在我们之前的文章中(马来西亚外汇政策(Foreign Exchange Policy(FEP)):居民与非居民在马来西亚借贷),我们探讨了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外汇政策,特别是通告二 (Notice 2),阐述了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外的借贷限制。而今,我们将对该通告中关于财务与非财务担保的条款与限制进行详细解读。在外汇政策通告的序言时和解释中,“财务担保”(Financial Guarantee)被定义为任何形式的保证、赔偿或承诺以确保借款的偿还,而“非财务担保”(Non-financial Guarantee)是指为非借款担保目的而发行或获得的任何担保、赔偿或承诺(财务担保除外),包括履约保函、投标保函、货物或服务供应保证或船运担保。获取财务担保 1. 在马来西亚,居民享有向非居民(包括非本地金融机构)获得财务担保的自由,无需事先获得国家银行外汇政策的批准。这种灵活性不仅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金融选择,同时也反映了国家银行对于推动经济多样性和活力的承诺。发放财务担保2. 居民通常可自由向非居民提供财务担保或协助其获取借贷,但在特定情况下需事先获得国家银行的许可。这些情况包括:a.当居民担保人发放财务担保是以协助非居民特殊目的实体(Non-resident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从居民担保人集团外的非居民实体获得外币借贷,或者如果借贷款项是被居民担保人使用,或是被居民担保人同一集团内的另一非居民实体使用时,这种情况下的财务担保将被视为居民担保人的借款。居民担保人将受制于国家银行通告二规定的的贷款限制;b.当居民担保人已达成正式或非正式安排,以外币形式偿还借款,而不是在发生违约事件时由债权人启动的“启用”时,此偿还将被视为对外币资产的投资,并将受制于外汇政策通告三的外币资产限制。(“启用”应由贷款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人发起,且担保人不得主动启动财务担保的“启用”。在担保人的指示下清算了财务担保时,担保人必须获得银行的事先批准。)如果担保协议中的条款附有“支付契约”的条款,说明担保人有责任在不触发违约事件的情况下偿还借贷人的外币借款,此类的条款足以构成以上述说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型的财务担保发放将被被视为居民有义务代表非居民借款人偿还外币借款,因此,这样的财务担保也将受到外汇政策通告三规定的外币资产投资限制的约束。3. 另外,居民放贷人可以在无需事先得到国家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从非居民担保人处获得任何金额的外币或马来西亚令吉的财务担保,以担保居民或非居民的借款。此外,在通告二中获得批准的,或经银行书面批准的,以马来西亚令吉或外币获得的居民借款的情况下,用于担保此类借款的财务担保将被自动视为已获国家银行的批准。放款与还款4. 居民之间外币的财务担保引起的任何付款应以马来西亚令吉支付。然而,符合以下范畴的居民担保人则可选择以马来西亚令吉或外币进行付款:a.借款人集团内的实体;b.借款人的直接股东;c.直系亲属;或d.持牌离岸银行。5.另外,任何为协助非居民借款人发放的财务担保必须以外币进行支付。然而,非居民担保人可以在获得外汇政策通告二批准或经银行书面批准的情况下,在以马来西亚令吉计价的财务担保中向居民放贷人支付马来西亚令吉或外币。6.在处理偿还由非居民担保人提供的财务担保所导致的附带债务时,任何付款必须以外币进行。持牌境内银行有关的财务担保7. 持牌境内银行可自由为其账户获取任何金额的马来西亚令吉或外币的财务担保,同时也可代表其金融集团或客户发放任何金额的马来西亚令吉或外币的财务担保,而无需事先获得国家银行外汇政策的批准。非财务担保8. 居民和非居民:无论是向非居民还是从非居民,居民都可以以任何金额的外币或马来西亚令吉发放或获得非财务担保,并且无需得到国家银行的许可。居民可以向非居民担保人支付马来西亚令吉,前提是所涉及的非财务担保是以马来西亚令吉计价的,且发行的非财务担保是为在马来西亚使用的。此外,支付的马来西亚令吉必须划入非居民担保人的外部账户。对于在驻外账户中的马来西亚令吉资金使用也需遵守外汇政策的通告四的规定。9. 居民之间:居民之间发放或获得以外币计价的非财务担保是无需得到国家银行的许可的。然而,两名居民之间的任何非财务担保所产生的付款必须以马来西亚令吉进行。申请、查询,修改必须通过在线方式进行10. 最后,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也提供了简要的在线申请程序供参考。居民在进行任何外汇政策通告二允许之外的交易前,必须通过在线提交门户进行申请,纸质申请将不予受理。任何批准、通知和查询的申请也都需要通过在线方式提交。11. 申请人需先通过此链接完成注册账户(非注册用户在提交查询之前也需完成简单的注册过程):https://fep.bnm.gov.my/fep-pub/sign-up12. 与通告二相关的申请表格如下供参考: 13. 申请表格可以由申请人或代表申请人的第三方提交。第三方提交表格可以通过申请人的注册帐户进行,并同时附上一封经过签署的授权/委任信函。14.更多详情以及用户指南,申请人可以游览:https://www.bnm.gov.my/submission-of-application以上所述规定反映了截至2023年的情况。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随时与我们的团队联系。作者简介Noelle Low Pui Voon 刘佩焕伙伴律师(企业房地产、产业园、租赁、银行与金融)Halim Hong & Quek 翰林律务所电话:+603 2710 3818电邮:noelle.low@hhq.com.my Our Services Real Estate Dispute Resolution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BRI) Service Group Corporate Tax Employment